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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趋势:这就是意识形态从纠纷模型转向共识模型。
在公开的同时,必须明确申报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免申报人因公开申报资料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然而,这种做法被不少学者指责范围过窄。
这类公务员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结合上述经验,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以职位与公众的关联性为依据进行划分更为适当,而不是单纯根据职务来确定。[21][23]参见翁晓玲:《新闻报道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从我国与德国释宪机构对新闻报道自由解释之立场谈起》,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上)》,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95—97页。这种方式虽然公示的内容比较彻底,但公示的范围被局限于所在单位,仍然无法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3]另据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调查,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的官员高达97%。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因此,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1)选举产生或选举决定的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作为事实上垄断了相当大比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共组织,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其领导者有义务适应多种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给可由人们选择的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不宜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消费倾向决定向公民提供的产品的种类。
软暴力与军队、警察等公共机构实施的硬暴力不同,但性质没有差别。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爱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成年人,他们可以选择高尚的精神产品来消费,听贝多芬、莫扎特,看芭蕾舞,读《出师表》、《正气歌》、《滕王阁序》,也有权消费被高贵者不屑一顾的精神产品,如听《狼爱上羊》、《嘻唰唰》,看超女、快男、单人清口或二人转,读三流作家的小说。或许有人会说,民众一致拥护欢呼的举措,怎么能说鸦雀无声呢!?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千百万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的拥护欢呼,与鸦雀无声是同一性质的事情的两个不同侧面。(2)《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9日报道:2008年6月以来,重庆市深入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的‘唱读讲传活动。
连底座在内,这尊塑像高达37.4米,是目前全国最高、最大的一座毛泽东塑像,其一只脚便可坐6人。我以为,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
秦始皇搞以吏为师,毛泽东希望做全中国人民的伟大导师,都是统治者要教化自己的臣民。(3)《中国日报》网报道,2011年3月4日(星期五),重庆洋人街风景区长城景点红歌会,3000余名市民登上长城,共同唱响近40首红歌。就拿唱歌来说吧,不论唱红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过是个人爱好。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唱红方面,重庆需要澄清的情况可能有这样一些:1.如此连续、持久和大规模的活动,它们是自发的还是由公共机构运用公权力统一安排的活动?2. 这些活动是民众、党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强制参加的?他们真的有选择不参加这些活动而不影响自己生计和出路的自由吗?如果他们并不真正有选择不参加的自由,那这些活动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3.开展这些每种都数以万场计的活动,显然每年都需要一笔数量可观的经费,这笔经费难道不是归根结底主要来自纳税人?这些支出对于民生来说是最紧要的吗?这些支出项目是否经人民代表机关审核批准?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有权为公民或个人做主?是否有权将自己个人认为高尚、优美的东西强加给公民等个人?公民等个人有没有选择在公共机构或其领导人看来不那么高尚、不那么优美的精神消费品的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的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4)《中国日报》网报道,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文化广场,万余人挥舞红旗高唱红歌。不论怎么说,观念是存在的反映,对重庆的负面评论后面一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某种社会现象作为其被反映的对象。他们何以会对重庆这些年发生的事情有那么多负面评价呢?这一点确实值得重庆里里外外的人们深思。
依据常识,人们似乎可以确信,对重庆的事态发展做负面评论的人中,至少99.9%与重庆领导层没有私人恩怨,也不会对那块土地及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抱有成见或仇恨。但那是封建时代和类似封建时代的个人专制社会,而现今是实行自由、法治和民主宪政的社会,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
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看来,在走向法治的时代,此前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的很多习惯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间的一些行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简单因袭。
他们在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的同时,有义务接受由自己选举产生的公共机构依法进行的管理,此外没有更多义务,除非是基于自由意志承担的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在谈到如何看待人们对重庆打黑和李庄案的负面评论时,有关领导人回应说,只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只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那些‘走板儿的评说长不了,更成不了气候。不论怎么说,观念是存在的反映,对重庆的负面评论后面一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某种社会现象作为其被反映的对象。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这一点就变得极其明确了,公职人员如果忽视这一点,将势必适应不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唱红打黑 。
但是,如果哪个机构或官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推进和持久地维持唱红,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看,说不过去的地方就很多——即使重庆方面成功地将唱红排除到了政治运动的定义之外,问题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当然,被反映的社会现象中有真相也有假象。
所以,今天的各级官吏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对公民等个人并不具有导师的地位,不宜仿效旧时代的做法,更无权动用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推广基于个人偏好的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教育的内容。在唱红方面,重庆需要澄清的情况可能有这样一些:1.如此连续、持久和大规模的活动,它们是自发的还是由公共机构运用公权力统一安排的活动?2. 这些活动是民众、党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强制参加的?他们真的有选择不参加这些活动而不影响自己生计和出路的自由吗?如果他们并不真正有选择不参加的自由,那这些活动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3.开展这些每种都数以万场计的活动,显然每年都需要一笔数量可观的经费,这笔经费难道不是归根结底主要来自纳税人?这些支出对于民生来说是最紧要的吗?这些支出项目是否经人民代表机关审核批准?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有权为公民或个人做主?是否有权将自己个人认为高尚、优美的东西强加给公民等个人?公民等个人有没有选择在公共机构或其领导人看来不那么高尚、不那么优美的精神消费品的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的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
读了这些报道,联想起最近两年来的其它见闻,我有两点感受。依据常识,人们似乎可以确信,对重庆的事态发展做负面评论的人中,至少99.9%与重庆领导层没有私人恩怨,也不会对那块土地及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抱有成见或仇恨。
作为事实上垄断了相当大比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共组织,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其领导者有义务适应多种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给可由人们选择的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不宜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消费倾向决定向公民提供的产品的种类。从图片看,参加者统一穿红外衣,外围有大批统一着装的人员挥舞党旗,高处均悬挂巨幅标语。所以,综合地看,与公共权力和地方财政等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唱红,从法理和宪法上看,实际上是公共机构向公民等受众实施的一种无形强制或精神强制,其性质属于软暴力。或许有人会说,民众一致拥护欢呼的举措,怎么能说鸦雀无声呢!?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千百万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的拥护欢呼,与鸦雀无声是同一性质的事情的两个不同侧面。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爱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成年人,他们可以选择高尚的精神产品来消费,听贝多芬、莫扎特,看芭蕾舞,读《出师表》、《正气歌》、《滕王阁序》,也有权消费被高贵者不屑一顾的精神产品,如听《狼爱上羊》、《嘻唰唰》,看超女、快男、单人清口或二人转,读三流作家的小说。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我以为,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2)《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9日报道:2008年6月以来,重庆市深入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的‘唱读讲传活动。
因此,唱红的倡导和推动者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没有注意到其行为与当代社会多元的特性不协调,以及其做法几乎必然产生压缩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后果,等等。秦始皇搞以吏为师,毛泽东希望做全中国人民的伟大导师,都是统治者要教化自己的臣民。
这样做,在公共机构方面,他们可以说是引导公民的精神文化消费,确保了政治正确,但在那些对红色产品没有消费偏好的公民受众看来,则是被剥夺了对消费产品的选择自由。我这里集中谈谈这第二个问题。对此,当时的人们都绝对不敢说半个不字,只能一辈子被动接受他们的教育。他们何以会对重庆这些年发生的事情有那么多负面评价呢?这一点确实值得重庆里里外外的人们深思。
其一,重庆近几年在经济建设、改善本地民生和打黑维安方面,确实有些可圈可点的成就,值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其二,今日中国之社会各阶层对重庆唱红打黑和李庄案的负面评论或误解确实很多。每个公民都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独立个体,都有权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生活规划。
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唱红尽管确实可以有一些这方面的功能,但对这一形式也不宜像刮风一样过分强调,好像不唱红党的思想领导就实现不了似的。
这一点没有任何含糊其词的空间。我注意到近几年相关媒体做的诸如这样一些报道:(1)《重庆商报》等报2008年10月25日报道,为开发红色资源,一座高20.6米,重46吨的毛泽东不锈钢塑像主体工程在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城校区竣工。